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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里的巡回法庭,让法律“走”近少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郭文)4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把庭审“搬”进龙江中学,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对该案当庭宣判,为现场500余名师生献上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随着法槌的敲响,法警将被告人詹某某带上法庭,庭审在庄严的氛围中有条不紊地开始了......
 
  案情回顾:2024年11月,被告人詹某某在他人邀约下,为了获取高额报酬,到广东省深圳市帮助他人取用于“跑分”转账的装有对公账户U盾等资料的快递,涉及被诈骗金额共计11,463,469元,詹某某从中获利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仍通过收取快递包裹的方式帮助转移,数额为11,463,46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詹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量刑情节,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詹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通过巡回审理进校园,让师生零距离感受刑事审判的严肃性,能够有力地回应师生的普法要求,提高学生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用法治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下一步,玉屏法院将持续开展巡回审理,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反诈氛围,助力平安玉屏、法治玉屏建设。
 
  法官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被所谓的“高薪”蒙蔽双眼,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要靠勤劳双手创造幸福生活,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贵州玉屏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