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证据审查和量刑适用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发布“刘某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等10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涵盖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等多个条线,既有检察机关针对一审判决进行监督的二审抗诉案件,也有针对已生效裁判开展监督的再审抗诉案件,还有体现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开展接续监督的二审、再审抗诉案件。其中,青岛检察机关办理的“叶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二审抗诉案”入选。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证据审查判断和量刑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证据采信错误是刑事抗诉的主要理由之一。据统计,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6530件,其中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有新的证据为抗诉理由的案件约占全部刑事抗诉案件的35%。这批典型案例中,有4个案件涉及证据审查判断问题。
例如,“王某某爆炸二审抗诉案”是一起无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的爆炸案件,该案对于检察人员在办理手段隐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案件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有借鉴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案件侦破过程是否客观自然,围绕爆炸物的来源及其制作、安装、引爆过程,补充完善证据,结合现场物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动态还原作案经过,充分运用鉴定意见、专家证人意见等辅助办案。
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体现。量刑明显不当、定性有误是刑事抗诉的主要理由。据悉,该批典型案例中,有6件案件涉及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
据介绍,“叶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二审抗诉案”系一起被告人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买卖枪支、制造气枪弹而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叶某某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六年,李某某由有期徒刑六年改判四年。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不能唯数量论。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要结合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是否有正当职业、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对于量刑畸重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抗诉。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刑事抗诉典型案例是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后续将继续强化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则,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抗诉案件。
叶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
枪支、弹药二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青岛某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月出生,个体经营者。
2020年6月,叶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45.7焦耳/平方厘米。2021年12月,叶某某以155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19.6焦耳/平方厘米。
李某某得知叶某某购买枪支后没有铅弹,遂出借2套铅弹模具给叶某某。2022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扣押叶某某使用该模具制造的3244发铅弹,经鉴定上述铅弹中至少有95%为气枪弹。
2022年11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某、李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22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在非法制造弹药共同犯罪中,叶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系从犯。即墨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分别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和支持抗诉
2023年10月1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同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两级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和“二被告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问题,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是纠正公安机关在收集、扣押涉案枪支、弹药过程中存在的未制作扣押笔录等违法行为,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查获、清点涉案物品的录音录像等,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强,确保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向属地街道、派出所了解二被告人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情况;三是前往工商部门查询二被告人名下企业情况,到叶某某的公司了解其经营状况及叶某某的日常表现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行为属“情节严重”,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 二被告人系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买卖枪支、制造弹药,社会危害性较小。叶某某、李某某系朋友关系,购买使用气枪、制造气枪弹主要用于个人收藏和到户外打鸟,与传统意义上的为出售或实施其它严重违法犯罪而买卖枪支、制造弹药有显著区别。二被告人均有正当职业,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不深;客观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二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缺乏事实依据。
2. 一审判决仅以铅弹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非法制造气枪铅弹数量达到2500发以上,认定二被告人“情节严重”。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二被告人制造气枪铅弹的数量虽然达到了2500发以上,但系出于个人爱好和收藏目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当依据《批复》精神,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不宜简单适用《解释》的数量标准认定其为“情节严重”。
(三)抗诉结果及后续情况
2024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叶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李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青岛市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巩固办案效果。持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针对案件中涉枪支寄递行业管理漏洞,开展专题调研,会同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深入寄递企业进行实地联合督导,有效切断枪爆物品制造、流通链条;坚持打防并举,组织开展涉枪普法讲堂、制作防枪爆专题动漫视频等,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枪爆管理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广大群众,筑牢防范枪爆犯罪全民防线。
【典型意义】
(一)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应当综合评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不能唯数量论,机械比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要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是否有正当职业、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适当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对于量刑畸重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抗诉。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对于被告人具有正当职业,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要准确理解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避免唯数量论,对于量刑畸重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抗诉。要依法正确行使抗诉权,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既查明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查明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