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聊城检察院未检工作品牌创建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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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检察院聚焦“四力同创”助推“林长+检察长”工作高质量发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保运 许关庆)近年来,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检察院不断加强林业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持续深化拓展“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林长制”由“全面落地”向“全面见效”转变,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提高林业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
 
  聚焦服务大局“强动力”
 
  高站位展现检察担当
 
  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造林绿化百佳县”的产业优势,积极发扬“滚石上山、久久为功”的治沙精神,会同县林长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督办等具体工作制度,构建起林业生态保护的新格局。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结合点,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协助林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开展巡林活动12次,将“林长+检察长”工作打造成全县林业资源保护的亮点和品牌,市检察院专门召开现场会推广冠县工作经验。积极推动将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督促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形成了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确保“林长+检察长”机制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聚焦公正司法“增内力”
 
  高质效办好涉林案件
 
  创新推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坚持把每一件涉林案件放在大局中来审视,在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努力把办案的过程变成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过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对构成刑事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注重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从严追究7名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破坏林业资源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如该院办理的赵某滥伐林木案,因赵某曾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过刑罚,又再次在市级自然保护区滥伐林木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且本人拒不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被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另一方面,针对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意小、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较轻的情形,探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纳入认罪认罚从宽评价制度,教育引导5名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社会关系修复和生态环境恢复双赢的良好效果。如该院办理的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针对张某主观恶意较小、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较轻,且本人主动愿意通过以“现金赔偿+以劳代偿”的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依法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聚焦能动履职“添活力”
 
  高水平筑牢法治屏障
 
  坚持“四大检察”融合履职,聚焦国有林场和公益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领域,统筹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职能,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努力为林业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新设立“冠县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官工作室”,具体承担接受关于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举报,提前介入、引导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等六项工作职责,着力破解仅凭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林业生态治理突出问题,有力提升林业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积极争取在冠县国有毛白杨林场设立“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修复基地”,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督促涉案责任人在基地内履行补种树木、恢复生态、执行生效判决等义务,有效挽回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聚焦协作共治“汇合力”
 
  高质量提升综合效能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绿色发展放在首位,在“林长+检察长”制度框架下,不断加强与县林长办、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的协作配合,依法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全面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强大合力。构建最严格的林业资源保护制度,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落实落地,以长效机制建设促进类案问题整治。充分利用门户网站集群、“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利用检察开放日、植树节、爱鸟周、湿地日等重要节点,及时总结推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践经验,全面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执法普法宣传,安排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进行日常宣传,积极营造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用“生态绿”加“检察蓝”共护生态建设成果。(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