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如果诚信被无故剥夺,成为人人喊打的“老赖”怎么办?在山东枣庄市薛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马利萍承办的一起监督案件中,当事人李某就莫名遭遇了“被失信”。
“我不应该无缘无故地偿还那笔钱”
2021年3月,李某找到检察院,对他遭遇的一起民事案件申请监督。李某称,自己并没有办理也没有使用过某银行信用卡,但却被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2017年6月,枣庄市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偿还银行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李某不服,向枣庄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结果并没有任何改变。
“我不应该无缘无故地偿还那笔钱!”接到法院判决后,李某感到很冤,并没有向银行偿还钱款。但随之而来的是,李某的工资账户被查封,人也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乘坐飞机和高铁、购买房产、贷款等都受到了影响。
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20年2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初步查证,认为证据不足、达不到立案标准而未予立案。2021年3月,李某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找到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马利萍
作为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我首先通过调阅一审、再审的审判卷宗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我经审查发现,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信用卡申请表》中有李某的签名,但李某对该签名不予认可,称并非其笔迹。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及《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银行作为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在发放信用卡过程中履行了身份核实、激活认证等法定的审核义务,确保信用卡为申请人本人所领取并使用,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银行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述事项,不能认定该信用卡为李某领取并使用,因此,法院不应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偿还透支款等款项。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该案基本上达到了抗诉条件,但若想确保帮助李某找回丢失的诚信,该案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依法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我和办案组的同事们多次辗转区支行、市分行查找、调取原始的《信用卡申请表》等证据材料,协助申请人寻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帮助鉴定机构搜寻检材鉴定字迹,到公安机关等部门调查取证。鉴定意见显示《信用卡申请表》上李某的签名并非李某本人所签,调查核实结果证实该申请表上预留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也并非李某所使用。随后,我们又多次到联通公司查询电话号码的实际使用人。但案涉信用卡的申请时间是在2012年,因当时系统不完善且时间较为久远、数据被覆盖等原因,查询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之后,我们又辗转多个办公地点找寻多名经办人、到档案室多次查找相关记录,最终查询到该预留号码为相某所使用。
经过再次审查相关材料,我们认为,相某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备用联系人王某可能存在某种关系,因此我们又调取了相某、王某的身份信息,最终确认相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通过向银行查证,我们发现案涉信用卡的预留电话实际使用人确为相某,同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可以锁定案涉信用卡的激活人和使用人即为相某或其丈夫王某,而非李某。
2021年10月26日,我们召开公开听证会,将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向双方当事人及听证员进行出示,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银行一方对相关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会后,我们再次针对银行提出意见的证据进行了进一步核实。最终,各方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最终,通过对该案证据材料进行细致梳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结合民法典、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有理有据地提出了明确的提请抗诉理由。
此案经枣庄市薛城区检察院提请枣庄市检察院抗诉后,今年2月,枣庄市检察院采纳我院抗诉意见、向枣庄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枣庄市中级法院裁定由该市薛城区法院再审。6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若改判,下一步法院将通过执行回转将李某被执行扣划的钱款返还李某并恢复其征信、解除其执行措施。与此同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银行管理漏洞,我院向银行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好信用卡发放审核义务等相关职责,避免冒用行为的再次发生。银行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完善了监管制度,堵塞了管理漏洞。
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一个缩影。今后我们仍将一如既往地秉持依法能动履职的理念,履行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在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同时,维护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山东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