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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发泄不满情绪毁坏财物,赔偿获刑追悔莫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在飞速发展的社会中,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在生活中处理身边发生的事情也变得越来越急躁,往往不能够静下心来去处理相关的问题,与身边的人和事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不经意间发泄不满情绪的行为甚至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2020年10月底,王强因琐事对赵坤不满,驾驶车辆沿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逆向行驶,故意撞击赵坤(系醉酒驾驶,另案处理)的车辆,造成右侧驾驶座和右后门中间部位严重损坏。2021年1月,王强主动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该案移送至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样的案件,发生在2021年7月,谢明因给工人发放工资一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之后用防锈漆将被害人粉刷的外部装饰墙面损毁。经鉴定,直接损失价格为20076元。9月,谢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1月4日,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谢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12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检察官提醒大家,冲动和理性就发生在一念之间,遇到事情要换位思考、冷静对待,并通过合法方式妥善处理。吵架、打架、毁坏财物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在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自己也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因一时冲动而陷入悔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