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赌博是一种被人们深恶痛绝的恶习,虽为社会和法律不容,但仍然有人利用人性嗜赌的弱点,通过抽取红利、冒充游戏机等方式大肆敛财。一些看起来不起眼的场所,也往往成为了犯罪分子开设赌场的“隐形外衣”。
案例一:2015年2月初,在假释考验期内的刘某某及吴某某等人共同预谋组织人员赌博后,在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某村居的刘某某家中开设赌场。期间联系多人参赌,并在赌场“放冲”即向参赌人员出借资金从中营利。2019年6月,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刘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案件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撤销了被告人刘某某的假释考验期;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2014年12月,李某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某市场租赁了一间门面房,预谋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三七型”游戏机以谋取利益。李某联系到广东省的熊某(另案处理),购买了6台赌博游戏机。此外,熊某另以入股的方式提供了16台赌博游戏机,二人约定盈利平分。自2015年上半年起,李某使用上述22台赌博游戏机对外经营供人参赌,违法所得共计1.5万余元,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2016年2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上述地点查处,扣押赌博游戏机22台、赌资2600余元、其他涉案物品一宗。案发后,李某在外躲藏,于2020年10月被抓获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租赁的场所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赌祸猛于虎!赌博容易上瘾,使人嗜赌成性,甚至为此家破人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要认为“小赌怡情”不是什么大事、赌博场所隐蔽性强就可以为所欲为,只要构成犯罪,就要接受法律制裁。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远离赌博活动,如果发现有开设赌场行为的,应及时报警,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