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在生活中,是不是遇到过这样的人,欠了别人的钱,却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面对债主的催债,还能理直气壮的“要钱没有”,很让人无奈。有的人更是愚昧,在法院判决书面前仍然不配合,殊不知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
2017年9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就原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诉被告人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责令向某某偿还祝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8年2月,因向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祝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向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决定,但向某某仍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不缴纳罚款,并逃避与法院执行人员的联系。
2019年6月,法院将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一个月后,向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缴纳了案件涉及的欠款等共计150余万元,取得了祝某的谅解。
同年11月,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向某某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明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最终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而且,正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钱的时候许下的承诺,还钱的时候可不能抛之脑后。言而有信,有借有还,下次再需要帮助的时候,别人才会伸出援助之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