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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河检察院:以“五小实践”探索基层法治新路径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焦晓涵 常菲 高忠祥)“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在齐鲁大地的基层治理脉络里,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用行动诠释古老智慧的当代担当,以“求极致”的工匠精神深耕主责主业,将法治担当融入“小切口”的生动实践——
 
    一场“接地气”的公开听证会架起检民连心桥;
 
    一张精准监督的督促令破解民生堵点;
 
    一次“生态修复+教育引导”的补植复绿守护黄河秀美安澜;
 
    一份贴合实际的办案指南为类案办理立起标尺;
 
    一部自编自演微电影点亮普法新场景……
 
    这些沾着泥土、带着露珠的法治实践,以“微而实”的举措托举起“大作为”的检察答卷,让法治温暖如春风化雨,直抵群众心田。
 
    一场听证会
 
    “检察+综治”化法结解心结
 
    “这次检察院的听证会终于让我心里的疙瘩解开了。”近日,在齐河县综治中心,依托“检察+综治”纠纷化解机制,一起邻里纠纷顺利解决,村民王某在检察听证会后由衷地说。
 
    王某与白某为同一村村民,却因一块闲散地的权属问题争执不下。2024年10月,王某在白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叫着自己朋友将白某在该地块上种植的树木伐倒。
 
    白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仅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刑事立案,王某也未向白某予以赔偿,白某遂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承办检察官启动“检察+综治”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沟通,调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了解了具体案情。“我们采用‘控申+’办案工作法,由控申干警与刑事检察干警组成办案小组,通过阅卷审查、类案检索、调查核实等方式,很快就厘清了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实质法律关系。”主办检察官崔婷婷介绍说。
 
    据了解,二人因该地块权属争议已持续多年,王某伐树并非出于恶意毁坏财物,而且砍伐的树木留在了地里并未占为己有,他只是想以此方式宣示主权。经鉴定,被伐树木损失价值仅为14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虽然公安机关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但白某的损失却未得到赔偿。为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该院干警协同村委会、乡村“乡贤评理堂”调解员等,在涉案地块召开了一场现场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确实侵犯了白某的民事权益。经过耐心释法说理,白某同意降低赔偿要求,王某当场承诺支付赔偿款,村委会表示将协助确认土地权属,消除后续争议隐患。
 
    一场可能引发长期诉讼的纠纷,在“检察+综治”模式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一张督促令
 
    “精准干预”点亮迷途少年归途
 
    “小宁(化名),这是妈妈给你买的早餐,趁热吃。”新学期开学第一天,在齐河县某中学门口,小宁接过母亲递来的早餐,眼眶微微发红。谁能想到,前不久这个大个子男孩还因参与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小宁的变化,源于该院未检部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该院通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家庭评估等环节,将其划分为“初犯偶犯”“多次违法”“涉嫌犯罪”等多级,匹配差异化干预方案,小宁因为是初犯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检委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小宁因父母离异、长期无人监管,被评定为“重点干预对象”,承办检察官依法向其父母发出《督促监护令》,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并联合社工机构、心理咨询师制定“一对一”帮教计划:每周一次家庭走访、每月两次心理辅导、每季度参加公益劳动。“刚开始孩子很抵触,觉得‘戴罪之身’低人一等。”小宁母亲坦言,针对这个情况,检察官通过“家校指导服务中心”,联系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协同在校老师,定期对家长开展教育指导,集中开展“家庭教育赋能班”,帮助小宁妈妈学会“如何与孩子对话”。
 
    同时,该院还与司法部门共同完善前期社会调查表,将罪错未成年人个人、家庭、学校、居住、社会情况及罪错行为等九项60个项目作为调查内容,制定家庭帮教能力、罪错行为分析、矫治效果等五大项28个项目矫治配档表,实现“从头干预,一管到底”。
 
    如今的小宁不仅成绩回升至班级中游,还主动申请成为学校“法治宣传志愿者”。这张薄薄的《督促监护令》,背后是检察机关对“预防就是保护,惩治就是挽救”理念的坚守,对罪错未成年人不是“一放了之”,而是用“精准滴灌”帮助迷途少年重获新生。
 
    一次补植复绿
 
    守护黄河秀美安澜
 
    绿色是长久发展的“底色”。初秋的黄河齐河段,虫鸣穿透薄雾,两岸的玉米田泛着青绿。
 
    在不远处检察院设立的黄河案例实践教育基地,一场别开生面的“生态修复方案模拟答辩会”正在这里举行。检察官与法学院的老师们,正聚精会神地听取同学们对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的碳汇替代性修复方案汇报。“我们认为污染地块如果涉及拆迁不能直接修复,应当开展异地修复”,同学代表小李自信地展示着他们的研究成果。
 
    同学们讨论的案件正是齐河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犯罪嫌疑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大量废机油倾倒至黄河沿岸的农田中,严重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我们不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更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承办检察官说。经过多方论证,检察院决定采用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块种植碳汇林,以抵消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碳排放。
 
    除此之外该院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航及物联网感知设备,将62.9公里黄河岸线划分为189个数字网格,对水土流失、非法排污等12类生态问题实现动态预警,并通过“生态法庭+生态检察室”一体化平台,构建“刑事打击+民事赔偿+行政履职+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六位一体办案体系,做到涉黄河案件实现“起诉-审判-修复”一站式集约化办案新模式,近年来共办理指定管辖异地修复案件13件,涉案人员主动缴纳异地生态损害赔偿金170余万元。
 
    一份办案指引
 
    探寻轻微案件司法最优解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引以为戒……”2025年5月,因琐事致邻居轻微伤的李某接过《不起诉决定书》,感激地对检察官说。
 
    据了解,齐河县检察院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占比日渐上升的新特点、新规律,选取近3年100余件案例深入调研分析,进而研究制定了《常见多发案件证据标准及量刑指引》。这份“指引”明确了轻微案件的适用标准: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细化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社会调查”的办案流程,使平均办案周期大幅下降;创新了“不起诉+社会服务”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参与交通疏导、社区保洁等公益服务,修复社会关系。
 
    李某的案件正是该“指引”的实践成果:他因与邻居争执推搡致对方轻微伤,经社会调查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检察官组织双方和解,李某积极赔偿对方并获得谅解,该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同时,该院创新制定表格式讯问笔录、一单式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积极推动速裁案件受理、审查、办案“一件事”集成改革,集中“受案—告知—具结—起诉—审判”,实现一体化办案和办结,优化了办案效率。
 
    一部微电影
 
    让法治信仰“声”入人心
 
    9月10日,全国检察机关第八届检察新媒体创意大赛获奖作品名单揭晓,齐河县检察院干警自编自演的普法宣传微电影《刺破》荣获大赛短视频类传播力作品奖,系全省检察机关唯一获得该奖项的作品,这是该院创新普法宣传收获的又一可喜成果。
 
    “传统的普法宣传多是‘我讲你听’,但微电影通过故事、画面、情感共鸣,让法律知识‘潜移默化’进入人心,让普法更“有戏”。”齐河县检察院新宣办主任常菲介绍说。
 
    从“案头”到“镜头”,微电影让普法“活起来”。该院组织新宣部门与业务骨干组建创作团队,将办理的真实案件按照相关保密和宣传要求改编创作成剧本,用“镜头语言”讲清法理、情理、事理。
 
    与传统微电影邀请专业演员不同,该院组织创作的普法剧、微电影等作品里,“主角”都是办案一线的干警。他们脱下制服穿上便装,在镜头前演绎检察官、被害人、骗子等不同角色,用“本色出演”传递法治温度。在微电影《刺破》中,未检检察官邱洪瑞饰演的“检察官阿姨”,正是她日常工作的一个缩影——接到校园欺凌线索后,她一边安抚受伤害的孩子,一边协同公安、学校调查取证,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帮涉事少年回归正途。剧中一场“和孩子谈心”的戏份,邱洪瑞反复打磨了7遍,她说:“我要让观众看到,检察官不是冰冷的‘办案机器’,而是能蹲下来和孩子平视的‘守护者’。”
 
    “干警演干警,最大的优势是‘真实’。”办理《刺破》原型案件的副检察长杨芳说。当观众看到屏幕里的“同事”认真梳理证据、耐心释法说理,会更直观地感受到“检察官就在身边”,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感也会随之增强。据统计,该院干警参演的多部普法微电影,平均播放量超过10万次,其中未成年人检察题材微电影《刺破》,已被当地多所学校纳入中小学普法课程“必看榜单”。
 
    “普法要‘接天线’更要‘接地气’。”齐河县检察院检察长曹晓梅常说,只有把法律条文变成“身边的故事”,才能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为此,该院建立“齐检小剧场”,围绕养老诈骗、网络暴力、物业纠纷等群众关心的话题,每月筛选案例作为创作素材,通过普法短剧形式定期展现出来。正如一位观众在留言区写的:“以前觉得‘法律’很远,现在才发现,它就藏在检察官的手机镜头里,躲在我们每天刷的微电影里,呵护着我们每一个普通人的幸福生活。”
 
    从微电影的法治润心到督促令的精准护航,从补植复绿的生态担当,再到听证会的“阳光和解”,齐河县检察院用一个个“小切口”实践,诠释着新时代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使命担当。(来源: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