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姜建国)11月13日上午,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检察长宋教德列席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就一起虚假诉讼案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发表了意见。
2014年1月28日13时许,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内乘人员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后刘某与具有驾驶证的杨某串通,让杨某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顶替刘某处理该交通事故,并进行虚假诉讼,致使昌邑市人民法院对李某与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错误民事判决。经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事故损失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事故损失18万余元,共计30余万元。
刘某、杨某等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耗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2018年9月11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会上,法院案件承办人汇报了有关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宋教德根据案情,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列席意见,审委会经过讨论,决定采纳该院意见,对该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