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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津检察院推行品行调查制 加强未成年犯司法保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刘月异 时立军)近日,山东宁津县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根据检察院“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而这得益于该院一直坚持推行的未成年犯品行调查制度。
 
  据了解,刑诉法修改后,宁津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程序,根据新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坚持推行品行调查制度。把调查走访和综合分析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通过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老师及社会关系等进行深入沟通,对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平时表现和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进行认真调查、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再结合案情作出是否有逮捕必要和起诉必要的决定,以最大限度地给予未成年犯以司法保护。
 
  9月下旬,宁津县张大庄镇的姚某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案件到审查批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姚某作案时还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遂立即启动品行调查机制。检察官通过姚某父亲了解到,其家境不好,父母都有病,无力顾及他,致其小学便辍学打零工,并在打工时染上网瘾不能自拔。虽然姚某不听父母的教育,但除了爱好打游戏外,他没有其他恶习,也没有发现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犯罪前无不良记录,这次系初犯又主动自首,可见其本质不坏,能教育好。品行调查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又在对其讯问过程中,邀请姚某的父母到场参加,对他进行亲情感化,促使姚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跪在地上向父母和检察官忏悔,哭着表示痛改前非。
 
  经认真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姚某盗窃数额虽已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但鉴于其是未成年人,属初犯,且有自首情节,并能真诚悔过,考虑到其家庭能做到有效监护和教育措施,认为不逮捕不致于再次危害社会。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宁津县检察院对姚某做出了“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宁津县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淑萍介绍,通过品行调查,对于罪行较轻、初犯或过失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或在校学生等八种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不批捕的尽量不予批准逮捕,能不起诉的尽量作不起诉处理。
 
  截至目前,该院已通过品行调查制度,对4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占受理该类案件的21.2%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