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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检察院:"以点带面"抗诉工作法成效明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刘宝玲)对于办理王某某等九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检察官仉杰来说,此案非同一般,不仅仅因为此案当选了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它更是潍坊市检察院推行“以点带面”抗诉工作法的首案。
 
  2012年底,被告人王某某等九人利用非食用原料炼制“地沟油”,共销售800余吨,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处缓刑。
 
  对于涉案金额和数量如此巨大并且可能危害到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犯罪,判处缓刑无异于放纵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潍坊市院经过一次又一次激烈讨论,从法律精神和适用缓刑条件入手,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数额巨大、作案时间跨度长、主观恶性大,属于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是有规模的组织生产、加工“地沟油”,属于依法应严惩的源头性犯罪;被告人生产、销售“地沟油”供人食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应当作为执法和司法的打击重点。因此,潍坊市院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持司法公正,决定坚决支持抗诉。
 
  2013年3月,山东潍坊中院裁定本案发回重审。就在案件重审开庭后的一个月,“两高”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与潍坊市院的抗诉意见不谋而合。同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也分别作出了实刑判决。
 
  此案是潍坊市院推行“以点带面”抗诉工作法的开端。该院从类型案件入手,着重打造能够以点带面的抗诉案子,即发现一个容易出错且具有推广意义的抗诉案子,从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是否正确,适用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免除处罚情节是否正确等方面入手,在全市范围内排查。
 
  潍坊市院在实践中突出三类案件重点审查,丰富“以点带面”抗诉工作法的内涵。即对一些实践中不经常遇到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重点审查,如罚金刑的合并执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等;有最新的司法解释的案件重点审查,如近年来“两高”先后出台了盗窃、贩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一系列司法解释,解释内容丰富,既对以前的解释予以扩展,又有新的规定,与基层办案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重点审查。
 
  自2013年推行“以点带面”抗诉工作法以来,潍坊市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案件140件278人,已改判70件80人,发回重审21件,抗诉数量及采纳率在全省检察机关中名列前茅。
 
  “抗诉不是最终目的,维护公正才是诉讼监督工作的不变追求。通过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双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抗诉案件数、质量的提高,潍坊市院副检察长陈曦道出了“以点带面”抗诉工作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