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朱亮)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出台劳动关系协调员服务规范及评价标准,对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评价激励,促进和谐长效发展制定了四项具体措施。
一是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员内部考评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评价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质效,考评内容参考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守则、基本要求、职业能力、工作内容等科学设定。
二是企业可以建立多职级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
三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协调员或有志于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是企业可以设置技能津贴,对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并在相关技能操作类岗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发放一定额度的技能津贴。(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