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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动不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黄某在放牛途中,砍伐2株水曲柳,初心只是想拦住牛,不去祸害自己的耕地,并不知道水曲柳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此酿成大祸。
 
  【法官说法】
 
  水曲柳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保护动植物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最终,因为黄某的无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1000元的罚金。案件虽已结束,但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本案不仅黄某受到处罚,同时也警醒人们爱护树木,保护森林,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共筑人类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吴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