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晨光)2023年3月2日,吉林省浑江区人民法院青年法官研讨小组通过线上方式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出卖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导致执行过程中无法实现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展开了讨论,通过学习与讨论,我院青年法官对该类案件审判与执行的有效衔接总结了宝贵经验。
浑江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
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应注意审查标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避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房屋产权无法变更登记的情况出现。(吉林省浑江区人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