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曹茹 范军)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为给自家牛做牛槽盗伐国有林木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依法被判处刑罚,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件回顾
2020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为了给自家的牛做一个牛槽,便上山砍伐林木,由于自己的油锯不好使,就让被告人王某某上山送油锯,王某某亦起意盗伐林木做牛槽。次日,二被告人各自开一台农用拖拉机进入国有林场盗伐林木。二人将盗伐的木材截成木段存放后将部分木材拉回家中做成牛槽。
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欲将存放剩余木材拉回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孙某某和王某某盗伐林木立木蓄积7.057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千多元,木材已追缴并返还。
两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
损害了盗伐林地周边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保护生态环境即是保护民生,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莫要为了个人当前的利益而去破坏宝贵的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加强环境生态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活动,为林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