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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打野味儿,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忠臣 田茹)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猎捕野鸡案件,被告人郞某、李某某依法被判处刑罚,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某日,被告人郞某、李某某在珲春市查看养牛场过程中,郞某发现路边耕地内的野鸡后,便与李某某商定次日猎捕野鸡。次日,李某某驾车搭载郎某向珲春市哈达门乡各村附近的林区及耕地行驶。期间,郎某观察、寻找野鸡。发现野鸡后,李某某停车,郎某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口径枪和子弹进行猎捕,并将猎捕到的野鸡放到编织袋中,猎捕过程中郎某共计击发六枪,非法猎捕野鸡四只。二人在猎捕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涉案野鸡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鸡形目雉科雉鸡。
 
  两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郎某、李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寄语
 
  本案中,被告人郞某明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是违法行为,为了寻求刺激,开枪打死四只野鸡;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是违法行为,依然为玩儿和吃野味,铤而走险,两名被告人双双获刑。
 
  枪支弹药系国家严格管控物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私藏、贩卖、走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有违反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野鸡(雉鸡)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请广大群众千万谨记,不要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将受到依法严厉打击。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非法猎捕或收售野生动物、涉枪等行为,请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