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贺鑫 李忠臣)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铁某与妻子等四人依法被判处刑罚,并没收犯罪工具,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案 情 回 顾
2021年7月末至9月4日期间,被告人铁某与妻子吕某、林某、张某以食用和营利为目的,携带捕鱼器、头灯、皮衩、编织袋及泡沫箱等工具,在珲春市密江河大马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河道内,使用电捕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捕捞过程中,铁某和林某使用捕鱼器电鱼,张某负责捡鱼和捞鱼,吕某负责驾驶面包车接送。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被上述被告人食用及出售,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铁某与妻子吕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均具结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亦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 官 提 醒
依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或非法捕捞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或造成严重影响,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触犯刑法。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