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为做好补植复绿工作,确保判决有效执行。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行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完结不足20日。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伙同朋友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四次携带油锯到家附近的林场多处进行砍伐落叶松8棵,并造成板材进行存放,并将木板以4000元的价格售卖给买家,其中王某给周某人民2000元。经鉴定被砍伐木材为天然落叶松8棵,均为活立木,权属为国有,价值人民币11013.31元。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因二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遂对二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判决,并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被告人承担第三方为修复综合费用共计人民币11080元,司法鉴定费用2000元。
被告人王某、周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后,因为补植复绿进行生态修复有一定时间限制,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就会错过今年的植树时机。遂本案判决生效后,执行干警迅速立案转入执行,要求被告人王某、周某尽快履行上交补植复绿赔偿款,经执行干警的多次沟通,被告人来到法院,将修复综合费用人民币11080元,司法鉴定费用2000元,共计13080元上交。我院执行干警也将补植复绿的修复款第一时间返还给第三方。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一直以来,在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中贯彻生态修复司法理念,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在生态修复补植复绿工作中身体力行,有力保证了判决的正确执行,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