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5月1日15时许,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公安局苗馆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苗馆镇北纪埠矿山上,工人发现一只猫头鹰幼崽,因不知该如何处理,请求派出所给予帮助。
苗馆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是一只猫头鹰幼崽 ,经检查,这只未成年猫头鹰幼崽身上无伤,身体完好, 民警将猫头鹰带回派出所并联系林业部门,随后将该猫头鹰幼崽移交林业部门。
猫头鹰也叫枭,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