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章琪 吴俊伟)“希望周围的人能从我的事例认识到,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是违法,我从这件事也受到了教训,今后一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保护生态环境。”在案发地湖北省黄冈市太白湖边的听证会现场,胡某某当场表示了歉意。
4月25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为进一步推进“家门口的听证会”工作,达到便民利民、教育一人、警示一方的社会效果,该院将听证会选在了案发地的太白湖渔场。
此次听证会的召开,还要从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说起。
湖天相接,碧波万顷,位于湖北省黄梅县西的太白湖,其“太白渔歌”有着黄梅古十景之一的美名。2009年12月17日,太白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简称太白湖渔场)被确定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禁渔区。
2020年8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太白湖渔场黄梅县濯港镇某片水域中,使用“地笼网”捕捞鱼虾等水产品,被太白湖渔场巡湖工作队员当场发现并扭送至派出所。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黄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该院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专项活动要求,胡某某到濯港镇胡坝村参与了为期3天的志愿服务。
为明确该案造成的水生生态损失及责任承担方式,该院多次与相关部门会谈会商,并委托专家开展生态损害评估,依据专业评估意见,确定了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太白湖渔场渔业资源,并明确了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在审查过程中,该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阐明“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胡某某主动表示愿意出资购买鱼苗,对已被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
4月25日,一场增殖放流活动在太白湖堤岸举行。
在蒙蒙细雨中,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提供的鲢鱼、鲤鱼、草鱼等鱼苗缓缓放入湖水中,鱼苗随着流动的清水跃进太白湖中,溅起朵朵浪花。最终,1.2万余尾鱼苗回归太白湖,守护太白湖“一湖碧水”的生机与活力。
放流后,黄梅县检察院在太白湖渔场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濯港镇胡坝村治安主任担任听证员,并听取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太白湖渔场负责人等多方意见,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柯国奎主持会议。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该案的事实、法律适用、拟不起诉理由等作了详细介绍,并将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工具的概念进行了解释。胡某某在现场认罪悔罪,公开赔礼道歉,表示今后一定引以为戒。
经过现场评议,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该院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此次公开听证选在案发湖边,通过身边的案例提高了周围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人民监督员在听证会上说道。(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