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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乡法院联合环境局开展“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俊文 秦静 苏倩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金乡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璐璐讲的严肃,台下的企业代表听的认真。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与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分局联合开展“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为方便企业参与活动,本次活动特地把地点定在了企业众多的金乡新材料产业园区,40多家企业的代表人参加活动,接待咨询企业8家,解答问题10余个,活动现场气氛活跃。
 
  活动中,王庭长针对刑法中关于自动监测、固体废物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法律问题为企业代表进行了细致解答,进一步强调了生态环境相关违法问题的高压打击态势。随后她介绍了金乡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情况和涉及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对企业提出的环评和排污许可证、非道路移动机械和VOCs监管等环保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本次活动通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司法联动,面对面和企业交流沟通,现场答疑解惑,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促进企业自律守法,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在创造金山银山的同时,守护金乡发展的绿水青山,不断筑牢环保底线,持续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金乡法治化营商环境。(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