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胡菁)山东省阳谷县西湖镇王某共孕育四名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十年前,王某的小儿子李甲因车祸去世,肇事方赔偿李甲的妻子徐某十余万元,其中包括李甲对王某的赡养费。当时王某考虑到儿子去世,儿媳徐某照顾孙子们不易,就未向儿媳讨要自己的赡养费,并把自己的2亩承包地交由徐某耕种。前两年王某的大儿子李乙也已世,现王某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照顾。照顾王某的职责就落在女儿李丙和李丁身上。近期因王某生病住院,花销较大,再加上李丙和李丁因照顾王某无法出门挣钱,导致李丙和李丁二人家庭负担较重。因此李丙和李丁希望弟媳徐某能承担些照顾王某的责任。但徐某不愿承担。因此李丙找到我所寻求帮助。
李明律师接待了李丙,通过了解情况,李明站在法律角度告诉她:根据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从中可以看出,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因此徐某无赡养王某的义务,但王某的承包地可向徐某主张要回。
李丙委托李律师以起诉的方式向王某主张耕地。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徐某在法庭上态度嚣张,以各种理由拒不退回徐某的耕地。法院再次开庭时,徐某更是没有出庭。法官只好亲自到徐某家送达传票。李律师看到案情陷入僵局,就主动联系法官、村委会主任陈怀柱和西湖司法所组成调解小组,对王、徐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小组全体成员来到徐某家,对徐某进行说服教育。最终徐某作出承诺,自愿退还王某的2亩耕地。至此王、徐之间的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目前,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这可能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点背离,不符合人们的传统观念,群众对此有争议是可以理解的。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过,鼓励儿媳、女婿照顾好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司法局律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