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吴仙珺)4月1日上午,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大龙派出所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杨某文、杨某凯二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大龙街道马面村电站河段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共计投放鱼苗8000余尾,修复被破坏的水域生态环境,以实际行动承担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责任。同时,检察官在开展现场法治宣传活动,重点结合长江“十年禁渔令”以及非法捕捞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场群众进行答疑解惑。
案件回顾:2021年8月9日上午,杨某文、杨某凯二人在玉屏县大龙镇马面村电站舞阳河内采取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被发现后二人将电鱼工具丢弃并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大龙派出所投案。玉屏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杨某文、杨某凯二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玉屏县检察院向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对该案以行政案件立案办理,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即对二人作出罚款并要求开展生态修复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玉屏检察院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充分积极能动履职,运用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向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刑事办案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结合办案推动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合力提升。
温馨提示: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水域生态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坚守的光荣使命,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希望大家要积极参与对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