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圆圆)婚姻的破碎,给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现实生活中,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拖欠抚养费、不及时支付,甚至不予以支付的情况屡有发生,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
11月8日,刘某跟夏某来到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公证处窗口咨询变更抚养费问题,公证人员通过询问得知,刘某、夏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刘小某,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协议离婚,婚生子女刘小某由刘某抚养,随同刘某生活,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后因抚养费问题刘某作为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夏某每月支付给刘小某500元抚养费至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刘某与夏某来到公证处,就抚养费问题经协商一致,达成了《抚养费支付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办理公证。双方在协议中对刘小某的抚养费支付数额进行了变更,对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因夏某之前有拖欠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二人协商一致,为保证相关义务的履行,夏某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经公证审查,当事人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变更所达成的协议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变更数额符合基本现实生活水平,合乎情理。协议中有关给付抚育费的内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所规定的债权文书范围,且给付方式切实可行,遂当天出具了公证书,并发送到当事人手中。
随着抚养费纠纷及诉讼的日益增长,统筹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合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必要。公证人员建议大家,类似的关于抚养费支付的问题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选择到公证机构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抚养费提存公证、抚养费资金监管等等。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公证处要敢为人先,有所为、有作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切实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文明的法治环境,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