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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三级保护动物呢?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提到保护动物,可能大家都会想到我们的国宝大熊猫,金丝猴等。它们长相可爱,数量稀少,且经过多年的宣传早已深入人心。
 
  对保护动物稍有了解的人可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那么有没有三级保护动物呢?
 
  法律上没有,却有一个鲜为人知的“三有保护动物”。
 
  所谓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00年5月,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三有保护动物与珍稀动物不同,它们的数量或许并不稀少,没有属于自己的保护区,它们或许在我们的周围随处可见,城市,农村,郊区,在被人类占领的世界里繁衍生息。
 
  案例
 
  今年4月敦化林业局一男子以自养销售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网兜及徒手捕猎蟾蜍575只。经鉴定,涉案蟾蜍为中华蟾蜍,共575只,中华蟾蜍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涉案后,涉案中华蟾蜍经公安机关收缴已放归野外。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猎捕的中华蟾蜍全部被收缴并放归野外,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怎样才能防止自己误伤,三有保护动物呢,其实最好的方法就是,但凡看到野生动物,不管是否是三有动物,请爱护他们并保持距离。(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武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