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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吉林省辽源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高空抛物一直以来都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实验证实:一颗30克的蛋从18楼抛下会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近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温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5月7日中午,温某某在明知楼下是人行道有人通行的情况下,从自家单元楼的7楼至8楼的楼梯间窗口位置,分两次将鞋子、裤子、木制家具等物品抛出掉落在人行道上,造成附近居民的恐慌。当日,温某某便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拘留;后经检察院起诉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该案审理期间,为了解被告人抛掷物品的现场情况,承办法官带队实地勘察了现场,就抛掷高度、抛掷方式、地面人流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全面考量了抛掷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温某某平日一贯表现,宣告缓刑对所住社区的居民有不良影响,故不宜宣告缓刑。据此,龙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后,辽源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规定不仅有效防范高空抛物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而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有效衔接,形成合理的刑法梯度。本案中,被告人温某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其在有行人经过的建筑物高空投掷物品,社会危险性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人温某某定罪处罚。
 
  据悉,刑法修正案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从今年3月1号正式施行以来,龙山区人民法院已陆续审理相关案件2件。另一起高空抛物案的被告人刁某某也于日前获刑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提醒:
 
  绝对不要高空抛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
 
  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消防等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坠物的发生。
 
  风雨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以及在广告牌下行走或逗留。
 
  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应注意观察或绕行。(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