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许笑笑)森林对保护自然界生态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非法毁林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带来自然灾害。有些人可能会想,我不砍树,我只是给树割皮总没问题吧。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便审理了一起给树环割树皮致树死亡的案例,让我们一同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
案情描述:
被告人公某某与朋友三人共同承包了大兴沟林业局三个林班的红松果林,在“开山”过程中,公某某发现承包的红松果林中红松树木旁边的树木影响了红松树木的生长和接果,便产生了毁坏周边树木的想法。于是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承包主许可的情况下,携带自家油锯在四人共同承包的红松果林内,擅自将红松树木周边的其它树木采取韧皮部360度环割的方法,将大量林木毁坏致死。
被毁坏林木共计202株,其中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52株,致死96株,立木蓄积约86立方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50株,致死24株,立木蓄积约18立方米。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公某某故意毁坏林木的行为,客观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具体表现在不仅造成国有天然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还导致原生态系统平衡被打破,重点保护树种种质资源储备被严重削弱,动植物生长生存条件严重受损,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至今,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未能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国有林树木152株,致死96株,木材价值人民币3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毁坏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50株,致死24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在此也提醒广大林区群众,涉及到林区作业时,要保护好林区的树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私自砍伐、毁坏树木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毁坏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切勿因自己一己私利,破坏森林宝贵资源,触碰法律“高压线”。(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