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若昕)5月2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对李某1等十三名被告人非法经营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钟某某等5人为获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不同时间分别受雇于被告人李某1、李某2(另案),在接收二人寄出的日本药品后,雇佣张某等按照客服被告人聂某某、任某某等在微信群内下发的购药人姓名、收货地址、电话、所购药品名称及数量等相关信息进行配货、包装、打印快递单据,通过快递将药品发出。而被告人姜某某、孙某某等则在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李某1、任某某组成微信群后,将买家收货信息及所购药名称、数量等信息发送到微信群中,根据客服任某某的报价加价后收取买家购药款,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2赚取差价。截止至案发,上述被告人非法经营总额金额最高达到二百五十余万元,个人最高获利达三十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聂某某、余某某等十二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十三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量刑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依法保护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过程公开、公正、规范。该案将择期宣判。(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