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丁晓天 吴伟龙)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了一起涉及擅自开垦林地建设楼房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对柳河县林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切实通过法律途径,加大对林业生态资源的保护力度。
该案被执行人李某从1998年开始,未经批准在凉水林场国有林地内陆续建设房屋用于经营餐饮娱乐、农家乐等项目,至今共占用林地面积达到2666平方米,致使林地遭到严重破坏。2020年3月,柳河县林业局发现了以上违法事实,同年4月依法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林地,限期缴纳罚款533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柳河县林业局催告后仍未缴纳罚款。柳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柳河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近年来,柳河县人民法院注重对涉生态资源案件的审判力度,仅2020年审理林业占地非诉审查类案件十余件。以“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原则,一方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另一方面通过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审查,加强维护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所以未经审批占用林地做场院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较大的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提示广大群众:森林树木非个人所有,切勿为了一点利益擅自砍伐盗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