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刁玉)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1月末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先后在xx县南坡被害人车某1人所有的天然阔叶林内,盗伐腊树2棵、色树5棵,核立木蓄积共计2.9496立方米。2020年12月2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某犯盗伐林木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砍伐私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杜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是我们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近年来,通化县人民法院对于盗砍、滥伐等案件量刑处罚的同时,更是加大对于保护生态资源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的生态意识及法律意识,用法院力量为建设宜居康养的新通化保驾护航。(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