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 魏鑫)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环保部门调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城区长沟镇某村庄建设电镀(冷镀锌)生产线并投入使用,做出让李某某立即拆除生产设备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的决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无合法手续的前提下仍然从事电镀加工,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运至村北废沙坑倾倒,废沙坑无防渗措施,排放污染物超标。
执法人员在其电镀车间固定剂冲洗池外排口和电镀厂酸洗冲洗池外排口处提取水样,经检测,固定剂冲洗池外排口总铬含量为0.350mg/L,总锌含量23.lmg/L,酸洗冲洗池外排口总铬含量为0.283mg/L,总锌含量12.5mg/L,可以认定属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十条第三款及第一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