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潘玉洁)为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庭审活动让更多民众知法守法。近日,广西省桂林市永福法院在百寿镇东岸村委会开展巡回法庭活动,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市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东岸村委会班子成员以及东岸村村民代表受邀参与旁听。
该起案件被告人秦某在禁渔期到东岸村大岭屯下游河段,利用电鱼机捕鱼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永福县检察院于2020年9月9日就该案向永福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秦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永福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向旁听庭审人员以案释法,依据永福县人民政府的通告,每年的3月1日0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我县的禁渔期,禁渔范围包括永福县管辖范围内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无船舶等载具)的所有捕捞作业均属于禁止作业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通过巡回法庭,引导当地群众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保护水产资源。旁听庭审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广西省桂林市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