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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砍滥伐林木,严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王哲明)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判处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刘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案情经过如何?我们一起看一看!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至12月,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高某等九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受冷某雇佣及指使,与刘某、秦某等人,在冷某所有天然林内滥伐阔叶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此期间,郭某、刘某参与滥伐阔叶树718棵,核立木蓄积111.0428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44棵,其中黄檗树26棵,水曲柳树18棵。韩某、隋某、高某、张某参与滥伐阔叶树1271棵,核立木蓄积192.8988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50棵。张某参与滥伐阔叶树2419棵,核立木蓄积417.9166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15棵,其中黄檗树207棵,水曲柳树108棵。王某参与滥伐阔叶树681棵,核立木蓄积103.1453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30棵。2020年8月25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刘某等人犯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刘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滥伐林木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者均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林木,人人有责!(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