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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野鸡20只 ,付出1.8万元惨痛代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陈云)野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捕杀野鸡是违法行为。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热勒镇某农场承包户黄某某家附近,查获20只野鸡,且全部死亡,温宿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什么一个村民家附近会有这么多死亡的野鸡?原来, 农场承包户黄某某为防止野鸡啄食承包地种植的玉米苗,将拌有敌敌畏、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玉米地周围,致使20只野鸡被毒死。
 
  案件发生后,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已死亡的20只野鸡、敌敌畏农药、老鼠药依法扣押,并移送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野鸡腹内提取的玉米粒中检测出敌敌畏成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20只雉鸡符合立案标准,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偿造成的损失6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其主动赔偿损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对其判处罚金12000元。
 
  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2000元,黄某某最终表示认罪服判。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非法狩猎,只要达到情节严重,不管狩猎目的如何,将构成犯罪。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