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环保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山东聊城法院开展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纪实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 陈闪)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新举措新成效,并公布6起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部分人大代表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有关单位代表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大众日报等7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据悉,这是聊城中院近年来首次就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全市法院在服务聊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及绿色发展方面的环境司法能力。
开展环保法治宣传活动
6月4日,聊城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允霞带队深入到“双联共建”帮扶村北城街道邱张村开展环保法治宣传主题党日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村民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能作用,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呼吁村民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共建美好家园。村民们纷纷驻足观看,并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营造了良好的环保法治氛围。
6月5日,东阿法院组织20名干警到位于黄河国家森林公园的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聊城基地,开展现场宣传、垃圾清理、摄影比赛等系列活动。在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聊城基地,干警们支起台子,摆好展板,放好宣传手册,向过往群众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环境资源审判法庭作了重点介绍。活动过程中,该院共发放宣传手册 100份,接受法律咨询50多人次。部分干警沿着黄河堤岸,开展垃圾清理活动。这是一个多月来,该院第二次到此进行环境整治志愿行动。这个季节的黄河两岸,草木郁郁葱葱,河面波光粼粼,微风徐徐,阳光明媚。干警们纷纷驻足拿起手机,拍下周围景色,展现出美丽东阿、和谐生态,所有照片将被整理到一起,由环资审判改革领导小组对其评选,之后将择优展示。该院这次保护母亲河专项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扩大了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的影响力。
6月5日,聊城中院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等方式向市民宣传环保法律知识,倡导动员群众支持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将聊城环境资源审判标识和审结的典型案例制作成展板,不仅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使公众了解破坏环境的严重后果,而且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法院用法律守护绿水青山的决心。群众纷纷表示,看了法院图文并茂的宣传后,坚定了自己养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争做“美丽聊城”建设者的信心。
组织环资审判庭审观摩
6·5世界环境日当日,“高唐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揭牌仪式暨高唐县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清平森林公园管委会举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吉星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聊生共同为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揭牌。
揭牌仪式后,高唐法院召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司法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围绕如何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沟通协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协同联络机制,共同为保护环境资源,有效化解各类环资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等内容开展交流发言,并提出许多具有真知灼见、意义深远、极具指导性、价值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综合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外部沟通协作氛围。
当日上午,该院还举行环境资源案件庭审观摩活动,对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县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起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件举行听证会,并当庭宣判,准予执行生态环境局高唐县分局的处罚决定书。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不仅提升了社会各界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知度,也起到了审理一案、宣传一片的作用,让环保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建立环资司法研究基地
作为聊城中院今年6·5世界环境日系列活动之一,6月12日,聊城中院与聊城大学共建“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聊城大学举行。聊城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王昭风,聊城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延杰出席仪式并为基地揭牌。
仪式上,双方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据介绍,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建立后,聊城中院可以与聊城大学在环境资源司法理论课题合作、教学合作、资源共享、专家咨询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实现环境资源司法理论与实践互补共进,对着力破解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疑难问题,合力挖掘在大运河、黄河等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独特优势,打造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的“聊城品牌”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我市法院环资宣传规模大、形式多,是对全市法院环资审判队伍的一次检验。”聊城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允霞表示,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健全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总结宣传经验,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的热烈关切,为大力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