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强化量化问责推进治污攻坚
进一步明确问责具体情形及免于问责情形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斌)山东省泰安市蓝天工程指挥部日前制定出台了《〈泰安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问责具体情形及免于问责的情形,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
《补充规定》适用于泰安市9个县市区、功能区,问责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党政领导干部,重点考核县市区、功能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作为评价指标)的改善情况。
《补充规定》明确了问责的具体情形,包括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在9个县市区、功能区排名中位列后两位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恶化,且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增幅达到3%及以上的。
其中,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3个百分点(含)的,应当对负有相关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实施问责;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6个百分点(含),且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在9个县市区、功能区排名中位列后两位的,应当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功能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9个百分点(含),且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在9个县市区、功能区排名中位列最后1位的,应当对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功能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若存在当年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率低于75%的;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导致年度重污染天数增幅超过30%的,以及其他需要从重问责的情形之一的,将从重问责。
《补充规定》还明确了可免于问责的情形,包括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在9个县市区、功能区排名中位列前两位;年度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率均达到“十三五”目标序时进度要求。
泰安市提出,对符合问责情形的县市区、功能区,每月实施一次书面预警,两个月实施一次约谈,每年度实施一次量化问责。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或通报。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生态环境部门限批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