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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严惩“碰瓷”者,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震慑和严惩“碰瓷”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驾驶租来的豪车,在高速路上碰擦过往车辆;在餐饮店附近蹲点,专门找疑似酒驾的车辆碰擦……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涉案被告人以此方式作案数起,诈骗了1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等5人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不等。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的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李某等5人在上高速前先将所租车辆的倒车镜损坏,然后用“弹弓+橄榄”等方式对别人的车击打,造成车被别人的车碰擦的假象;或以酒驾司机、无证驾驶司机为目标,主动制造车辆碰撞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担心交警处罚的心理,实施敲诈勒索。
 
  “碰瓷”者除实施诈骗之外,还容易滋生出其他违法行为。比如,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有的会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等。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意见明确,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碰瓷”团伙若有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行为,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等相要挟的,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震慑和严惩“碰瓷”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本案也提醒民众,一定要遵章守纪,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参与交通,不能酒后驾车,不给“碰瓷党”可乘之机;当发生交通事故或怀疑遭遇“碰瓷”,特别是出现人员受伤时,务必要保持头脑冷静,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切不可听信他人之言选择“私了”。同时也提醒“碰瓷”者,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建兵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