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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雅雯:共建网络安全 共享网络文明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今天,我们来聊聊网络安全这些事儿。
 
  工作、购物、娱乐,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无处不在,网络支付、网购、办公等已成为大家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在给人们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如影随形,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必备的网络安全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它不仅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了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还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案例1
 
  某平台发布消息,指出国内某旅游网站安全支付日志存在漏洞,导致大量用户银行卡信息泄露。该网站回应称,这是在技术调试过程中出现了短时漏洞,目前已经进行了修复。据悉,很多消费者陆续向银卡要求换卡,网站安全漏洞引发一场换卡热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案例2
 
  王某和李某两人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他们利用工作便利,将快递单上的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保存下来,以每条1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1226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王某和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该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网络安全问题关系你我他,维护网络安全,人人都有责任,让我们守法上网,携手共建安全、绿色、文明的网络环境。(作者:吉林省人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韩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