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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铸民:法官是不是法律的主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如果要盘点学习法律、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常听到的一句话是什么?
 
  “这个法律有问题啊!”这句话一定赫然在列。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上学的时候,还是在从事工作之后,总会有当事人抱怨——这个法律规定不合理啊。
 
  而随之而来的就是,你们法官就不能改一改吗?
 
  我们先不谈在实体上法律是否会有问题。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法官能不能创造法律、修改法律。
 
  什么是法官?
 
  “那就是使用法律的官员。”
 
  “错,法官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
 
  “既然是司法权的执行者,那么法官自然可以随意修改法律了。”
 
  “不可以,我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
 
  法律和法官是什么关系?
 
  卡尔·马克思说:“法律是法官的上司。”
 
  所以法官和法律的关系并不是法官创设法律,修改法律,而是法律规范了法官的行动。
 
  试想一下如果坐在审判席上的人可以以自己的喜好来代替成文的规定,那么在生活中还有什么是能够被保证的呢?
 
  那么是谁创造、修改了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总而言之,从狭义上来讲,是“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只有全体人民才有资格制定。
 
  人民的生活,应该由人民决定。
 
  所以,我们最后要说的是:
 
  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才是法律的主人。(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陶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