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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军:衡阳仲裁员裁决案件遭当事人威胁 究竟打了谁的脸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在近几年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法治进步的过程中总会时而传来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比如法官遭骂、律师遭杀、仲裁员遭辱等等事件。
 
  也就在今天上午,衡阳仲裁委仲裁员、衡阳知名律师谢力平在对刘某申请衡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一案作出仲裁后遭到了当事人刘某的人格侮辱和人身威胁,幸亏衡阳仲裁委工作人员的阻拦,没有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
 
  律师、仲裁员办案遭围攻、遭侮辱、法官判案遭暗杀的事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而今后或仍会继续上演。那么,谁来保障这些律师、仲裁员人身安全?这让人不得不深思的话题。
 
  仲裁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同样享有人身权,同时,法律又赋予仲裁员依法裁判权,具有双重身份,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行使的是一种准司法权,每一个仲裁案件的裁决都是对公民的普法教育。当事人刘某在对仲裁员谢力平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同样当事人刘某的这种粗暴野蛮行径与现代法治社会完全相违背。
 
  其实,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认为仲裁庭程序违法、仲裁员枉法仲裁,完全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救济,为什么要威胁、辱骂仲裁员?如此嚣张气陷的底气是什么?此恶性事件的发生,不但是对仲裁员人身权利的侵犯,更是对法治社会的野蛮践踏。
 
  法律必须被信仰,公民应该尊重法律,否则它形同虚设!一个法治中国的建成,需要全社会成员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衡阳仲裁员谢力平律师被辱骂事件的发生就是对法治不尊重,对此,笔者建议国家在以后的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仲裁庭的严肃性和仲裁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仲裁庭、庭外侮辱、诽谤仲裁员及威胁仲裁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在保护仲裁员人身权利的措施上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妨害公务行为(罪)追究侵害人的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文/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