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4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在你身边”第124期节目在青岛广播爱车940播出,城阳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壮桂走进城阳市民中心开展工伤认定主题座谈会。更多精彩内容,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吧。
主持人:
从近些年相关新闻中可以知道,工伤纠纷越来越多,能不能认定工伤,对受伤职工及其家属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有较大影响。
法官:
是的,工伤认定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够帮助企业明确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不论是职工还是企业管理者,都需要了解、学习工伤认定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情况下能认定工伤,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是对“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说明,比如我们常见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以及近年比较多发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等;
第十五条是对“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说明,包括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属于“视同工伤”。
而第十六条则是对否定工伤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说明,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这些情况即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主持人:
刚才法官讲“认定工伤”,又讲“视同工伤”,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法官:
二者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是不同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而视同工伤则突破了与工作的因果关系,基于人道主义或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对职工的倾斜性保护,在适用的时候相对来说会更严格掌握,比如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法律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列举式的规定无法穷尽我们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同业态的兴起,工伤认定案件越来越复杂,一些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像前几年反映法院工作的一部热播剧《底线》,里面有一起“主播猝死案”,就反映了新业态从业者网络主播的工伤认定问题。该案中,企业一方主张与主播是经纪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该案主播要认定工伤,前提就是确定企业和主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剧中法官经过全面调查,从人格、组织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认定了这个企业与主播存在劳动关系,给社会上了一堂普法课。主播家属也因此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主持人:
对于企业和职工,没有那么专业的法律知识,无法确定是否能认定工伤,该怎么办呢?
法官:
无法确定是否是工伤时,企业和职工可以向所在地人社局工伤部门进行业务咨询,也可以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病历、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是否为工伤。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申请的时限,对于企业而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就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没有在30日内提出,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对于工伤职工一方,如果企业不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申请时间是在1年内,逾期就工伤部门就不再受理。
主持人:
如果说职工在这1年里面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无法去申请,也会丧失权利吗?
法官: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因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人员:
你好法官,我想咨询一下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况,我们企业和职工都认为是工伤,人社局可能不认定工伤吗?
法官:
认定工伤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人社局需要依职权进行全面的调查确认,如果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就会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企业和职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人员:
法官,我还有个问题,比如刚入职的职工,还没有来得及投保就发生了工伤事故,这种情况怎么办?
法官:
这种情况建议及时为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用,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够分散企业的赔偿责任。
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且具有强制性,即使是试用期职工或者职工主动要求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的,企业也必须要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就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我们审理的很多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都是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最后要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职工代表:
法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是劳务派遣的话,职工在实际工作单位发生工伤,那么该由哪个单位来承担工伤责任呢?
法官:
生活中的用工方式非常多样,既有劳务派遣、指派,也有转包、挂靠,甚至有的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的用工形式下,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是不同的,像劳务派遣和指派,职工和派遣、指派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是主要的、独立的,因此,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下面我讲一个关于挂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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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老李和老王是非常要好的朋友,老李多年前名下注册了一个公司,一直没有经营。老王买了一辆货车雇了一个司机搞运输,但是货车营运必须得挂靠在公司名下,老王便找到了老李帮忙,老李碍于情面同意了,但是没有为司机缴纳工伤保险。后来,司机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了重伤,不久便去世了,老王这些年也经营不善,家里资不抵债,无力赔偿,司机家属便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由老李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虽然老李还可以在支付赔偿后再向老王追偿,但老王本身已经没有经济能力了,所以可以说是老李承担了风险。
主持人:
从这个案例来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得学法、守法,才能正确评估法律风险,避免让自己陷入纠纷。
法官:
是的。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像前面提到的没来得及投保就发生了工伤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在入职当天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被认定工伤的,很多新闻都有报道,确实很多事情非常巧合,具有偶发性,但是一旦意外发生,就需要承担后果。所以,对于企业,一定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职工及时的、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人员:
法官您好,非生产类的企业因工致伤的情况比较少,出现工伤的大部分就是上下班途中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详细讲一讲相关知识,企业应当如何防范?
法官:
近些年来,因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争议确实比较多。是否能够认定工伤,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二是上下班途中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三是必须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四是必须是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实践中,特别上下班途中认定起来比较复杂。
我说一下之前处理过的一起案件。职工李某在上班前送孩子上学,然后去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不承担事故责任,她的受伤情形被认定为工伤,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职工送孩子存在绕道,属于因私事绕道,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不应当认定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相关解释和人社部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因此,我们的观点和工伤部门一致,应当认定工伤。
类似这种情况,对于企业来说,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保存和固定证据、调查了解情况,在收到工伤部门的举证通知后,如果认为不是工伤,应当及时查阅员工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及通勤路线合理的材料,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反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我给大家说两个不同的情形,大家比较一下:一、下班顺路去父母家送点东西后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二、下班后顺路去看望父母,吃完晚饭后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主持人:
这么一比较就有区分了,第一种情况属于工伤,第二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法官:
是的,生活中情况会更复杂一些,比如绕道的原因、绕道的距离、时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工伤认定结果的因素。
主持人:
对于没有法律学习背景的人来说,从案例来理解法律更容易懂,法官,有没有其他工伤认定的案例和我们分享。
法官:
好的。比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实践中很少有这么明确的,而视同工伤是对认定工伤范围的扩大,所以对视同工伤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是严格掌握的。
之前有个案例,职工患有遗传性心脏病,某天在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在抢救过程中,病历显示家属放弃治疗,企业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认为职工死亡是家属放弃治疗导致,并非抢救无效死亡,不应当视同工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需要考虑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考虑是否是在无法改变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放弃无意义的治疗,也要考虑专业医疗人员的合理化建议和释明。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不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
主持人:
如果医院确定职工没有存活可能性建议家属放弃治疗,而家属不放弃,病人超过48小时后才死亡,那么就不能视同工伤了吗?
法官:
如果职工在48小时之内已经没有救治可能,死亡结果是必然的,家属不放弃抢救,希望尽最大可能维持生命,这种不离不弃,是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这种情况仍然会视同工伤。还有的职工在48小时之内医院确认已经没有救治可能了,但是出于人体器官捐献的意愿,医院继续对职工进行器官维护,在超出48小时后的合理期限内宣布死亡,这种情况也同样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主持人:
是,这种情形视同工伤,虽然表面上看突破了48小时的规定,但是更符合人们朴素的亲情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工伤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民营企业的基本权益,从法官分享的案例来看,工伤事故情形复杂多样,每个案件都可能有特殊情节影响到工伤认定结论。我认为,最主要的还是法官多次强调的,企业要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于企业和职工才是双赢的保障。
法官:
是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和职工都要增强预防意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同时,员工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山东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