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临清法院康庄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中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但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原告临清某公司起诉被告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清某公司称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因被告闫某欠其货款,闫某分别向其出具欠条25份,共计欠款141415元,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偿还,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1415元及逾期利息。审理中,原告称,被告闫某出具的欠条均系原告制作的格式欠条,被告为原告配送酒水,原告为其支付相应报酬。被告闫某辩称,我不同意支付货款,我为原告向买受方配送酒水,如买受方不能当即支付货款,原告临清某公司就要求我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都是原告制作的制式欠条,欠条上都标注了买受方超市的名字,原告应向买受者要求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虽签署了欠条,但双方又自认系雇佣关系,且该欠条均系原告按格式制作,并注明买受者超市的名称,因此,仅凭该欠条不能证明闫某系欠货款的主体,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临清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案原告利用对被告的雇佣、管理优势地位,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雇员,从而减轻实现债权的成本,提高债权兑现几率的可能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其应积极主动向实际买受者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山东聊城临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