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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浅谈如何化解离婚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我通过“诉调对接”调处大量离婚盾纠纷,深知离婚纠纷是典型的复合之诉,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因其感情色彩浓,人性化内容强,调解工作需要反复做,必须舍得花力气,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需具有足够的爱心、细心和耐心,讲究调解艺术,借助调解技巧,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做好离婚调解工作。具体而言,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背靠背”调解法与“面对面”调解法相结合
 
  “背靠背”调解法,也称单独调解法,是指采取单独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是离婚案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离婚案件中,多数情况是双方积怨较深,见面就相互吵闹,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它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极易使冲动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人民调解员在必要时,将两人分开并单独谈话,能够了解当事人最真实的想法,找出双方矛盾症结所在,亦可避免发生正面冲突,然后再进行分头引导,有利于促使双方态度接近。采用此方法时,要特别注意语言方式,避免让当事人产生有偏向一方的想法。在单独做了调解工作进行劝导后,待双方情绪稳定,再趁机采取“面对面”调解方式,给双方提供一个当面沟通的机会,讲清原由,消除误会,促成调解。
 
  (二)冷处理调解法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是缘于一时冲动,如赌气起诉、赌气离婚,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查明事实,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的,应当给予当事人一段冷静期,用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个理智考虑的空间,以抑制双方激动的情绪。冷静时间的给予不仅体现在庭前,在开庭后协调法官不要立即判决方式,还应给予一个合理的适当的时间(如一周、半个月),由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考虑,促使当事人在理智的思维下进行考虑,多给当事人一个考虑的机会,就有可能挽救一个家庭。
 
  (三)情感呼唤法
 
  离婚案件中,很多夫妻都因缺少沟通,使矛盾积累形成,调解人民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恋爱基础,婚后感情后,疏导双方的情绪,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引导、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往日幸福生活,多想对方的好处,剖析各自存在的过错以及离婚后可能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单亲家庭小孩的抚养、教育问题,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和对子女的亲情,在矛盾中换位思考,从而促使双方夫妻关系和好。
 
  (四)亲友参与,借助外力调解法
 
  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大事,往往会涉及到双方的父母、子女几个家庭,在离婚案件中利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子女、亲属、友人以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之力量,引导他们劝说各自的亲友理智地参与案件调解,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无论是调解离婚,还是调解和好,当事人与他们相处日久,彼此相熟、信任,易于沟通,相对更理性。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的调解职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司法所以及村委会,当事人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他们都是一支有力的调解队伍,正确引导这支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委托这些人做当事人的工作,更易调解成功。(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