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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法院:美酒虽好莫贪杯,否则害人害己,贻害无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春节,是我们中国人一年中最重要的节日,也是亲朋好友团聚的日子,大家少不了饮酒庆祝,但在这幸福快乐的时刻,却往往隐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通过梳理几起典型的共同饮酒者侵权案件,旨在通过案例,明晰裁判规则,告诫大家在餐桌上要文明饮酒,注意安全,共同度过一个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
 
  案例一【同饮者未尽到护送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吕某与王某、葛某系多年好友,2022年11月28日,三人相约在饭店聚餐,席间并未发生恶意劝酒行为。葛某因中途有事先行离开,临走时叮嘱吕某与王某“别喝大了”,后吕某和王某共同饮酒,饭后王某突感身体不适,吕某遂将王某送至医院。王某当日进行输液治疗后,神志转清,医院结合其病情症状,认为存在继发脑梗的可能性,建议进一步输液及住院治疗,但陪同而来的吕某在医院告知病情风险后拒绝进一步输液及检查。王某被送回家中后,身体不适症状进一步加剧,家人随即又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其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王某亲属将吕某、葛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吕某给付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驳回对葛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情况及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吕某虽然在发现王某身体不适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其在医生认为王某存在继发脑梗的可能性,建议进一步治疗时,吕某没有及时通知其家属,而是在病历上写明“明白病情,不检查治疗,回家”并签名,其未尽到通知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葛某中途离开,且劝阻吕某与王某不要过度饮酒,尽到了提醒、劝告其适量饮酒的义务,对其后吕某与王某饮酒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故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同饮者未劝阻饮酒驾车,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5月3日晚,辛某邀请王某、朱某一起饮酒吃饭。当天晚上3人从七点多一直喝到十点多,3人共饮3瓶白酒,后王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受伤,花费医药费11万余元。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辛某、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辛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朱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辛某、朱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对王某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二人在明知王某已醉酒的情况下,继续陪同王某饮酒,且在其醉酒后欲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能进行有效劝阻,其行为对于王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辛某作为饮酒聚餐的组织者、邀请者,安全注意义务较高,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朱某与王某并不相识,安全注意义务较低,法院认定朱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同饮者没劝酒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不承担责任】
 
  2022年6月15日晚,王某组织赵某、刘某在饭店聚餐,王某全程未饮酒,赵某与刘某喝完一瓶白酒后,赵某主动要求继续喝啤酒,王某见赵某已不胜酒力,便提出结束饭局。饭局散场后,王某把赵某送到家中交由其家属后离开,后赵某异常,随即拨打120求救,并打电话叫来王某帮忙将赵某送至医院。后赵某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事后,因赔偿纠纷,赵某家属将王某、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对王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刘某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强制性劝酒的情形,王某虽系饭局的组织者,但在发现赵某醉酒后主动提出结束饭局,且在饮酒结束后护送赵某回家交由其家人照顾,在赵某家属向其寻求帮助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送医,王某等人已经尽到了其作为同饮者正常、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并无过错或过失。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以及过量饮酒带来的危害有清醒的认知,应对自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规则】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日益增多,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感情的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不宜过度介入。同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去判定。
 
  一般来说,同饮者存在以下情况就会被判定为有过错:强迫性劝酒、罚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以及未有效劝阻醉酒者酒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以上过错行为与醉酒者出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组织酒局者因存在召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较其他同饮者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如其未尽义务,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共同饮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饮酒者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适度饮酒;二、同饮者应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文明饮酒,提醒、劝阻他人少喝;三、对醉酒者应尽到安全护送、交由家属看护、出现身体不适及时救助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