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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生态环境的维持重要意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如此,非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
  
  近日,就有一名男子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案发当日深夜,饮酒后的肖某窜至某公园鸟语林附近,听到公园内鸟叫声,突然感到心烦意乱。为泄愤,肖某便翻山进入鸟语林内,随手捡起木棍后,在鸟舍里对火烈鸟进行追打,导致多只火烈鸟死亡和受伤。从鸟语林门口走出时,看门工作人员见其身上有酒气,便将他赶走。
  
  随后,工作人员发现公园鸟舍内十多只大大小小、血肉模糊的火烈鸟尸体遍布鸟舍,便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肖某有重大嫌疑,肖某收到传唤,并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肖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判处被告人肖某赔偿被害企业人民币2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