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代金元)三月春风暖,雷锋精神传。3月5日是全国学雷锋纪念日,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扶不扶”“救不救”的顾虑,让不少人在善意面前犹豫。为弘扬雷锋精神、消除好人顾虑,本期普法小课堂结合典型案例,解读见义勇为、紧急救助的法律保护规则,用法治为善意撑腰。
基本案情
老人张某在小区门口意外摔倒,当场昏迷、情况危急。市民王某路过发现后,立即上前对张某实施紧急救助,并协助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在救助过程中,因施救必要动作,造成张某轻微软组织挫伤。
张某家属事后认为,王某施救行为不当导致其受伤,要求王某承担医疗费、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王某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好心救人,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官说法
案件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愿实施紧急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紧急救助免责。只要是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善意、自愿对他人实施救助,即便造成受助人合理范围内的损害,法律明确免除救助人的民事责任,彻底消除“救人反被追责”的担忧。
第二,善意受法律保护。法律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不让善意被误解、被苛责。
第三,讹诈好人将追责。如受助人或家属虚构事实、恶意索赔、诬告救助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两条被称为“好人条款”,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者最坚实的保护。
法官提示:
法律为善良兜底,为正义护航。在他人危难之时勇敢伸手,既是传承雷锋精神,也有法治全程守护。
学雷锋,不止在今日,更在日日行;
守法治,善意有底气,好人有尊严。
学法明理,与法同行,
让雷锋精神在法治阳光下代代相传。
撰稿: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机关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