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祉圻)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将“三无小药丸”包装成治病救命的“良药”,以“纯中药配方”为幌子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坑害消费者。对于此类关乎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吉林省敦化法院将始终秉持零姑息、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惩处此类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件回顾】
被告人杨某自己患有痛风,吃了从网上买来的“痛风丸”后感觉有些好转。虽然自己明知“痛风丸”没有正规厂家和药监局的批准文号,但为了赚钱,仍从上家手里购买大量“痛风丸”对外销售以赚差价。
被告人马某是杨某的丈夫,虽然知道自己和杨某没有药品销售资质,但仍为了赚钱帮助杨某对外销售。其中,受害者李某服用该“痛风丸”后出现头晕恶心胃痛等不适症状,在咨询杨某后,杨某隐瞒假药实情,告知李某是正常情况,让李某继续按时服用即可缓解。李某按照杨某指示继续服用仍未缓解,便怀疑自己买到了假药,于是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到案,马某被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查,杨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50元,马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50元。经检测,痛风丸含有布洛芬、吲哚美辛、双氯芬酸钠。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该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马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涉案药丸,没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管秩序,更置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于巨大风险之中,社会危害性极大。任何罔顾法律、漠视生命,企图通过制售假药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官在此呼吁广大消费者增强安全用药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谨防上当受骗,同时提醒药品生产经营者,务必要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健康的药品市场环境,一起筑牢人民身体健康“枫”景线!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