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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药丸”能治病?“自己要完”被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祉圻)近年来,国家重点打击整治食药安全领域问题,人民群众对此也都提高了警惕。但是如果一位自诩在中医健康领域耕植多年,并以身为饵的“大夫”说自制药丸能治病,求医心切的患者难保不会动心,从而落入陷阱,不但不能治病,更有可能会对身体造成很大伤害!而不良商家“自制药丸”以为能大赚一笔,实际“自己要完”会被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案件回顾:
 
    被告人马某经营了一家传统中医推拿理疗室,可以测量血压,被害人魏某便经常去马某店内测量,慢慢地成为熟客。一次聊天中,马某说自己也有高血压,吃了自己配制的中药,降血压效果很好。魏某信以为真,当即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马某,让马某帮忙配制药品。
 
    几天后,马某交付给魏某4袋黑色药丸,并告诉魏某服用方法。魏某连续服用3天后,身体产生不适症状,怀疑自己买到了假药,于是带着购买的药丸到公安机关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查,被告人马某既无执业医师资格,也无药品生产销售资质,其自制的黑色药丸中被检出含有硝苏地平成分,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之后马某赔偿魏某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没收制作假药使用的模具、药丸;禁止马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宣判后,马某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于身体健康日益重视,往往通过养生理疗等保健项目提高身体素质。本案中,作为理疗店主,马某利用自己“大夫”身份,成功取得患者信任,然后违规非法生产、销售自制的“三无药丸”,谋取不法利益,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最终受到严惩,是自食恶果。法院的依法判决不仅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更有效规范保健市场行业秩序,对潜在犯罪也起到震慑作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违反上述条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严惩。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