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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或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争议如何处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工伤职工或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赵祝军 续萧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