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2023年12月2日,山东省禹城市姚某在某公司承包的砖瓦厂做工时不慎从厂棚上摔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姚某与某公司当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发后,姚某家属以及姚某所在村的调解员于2024年1月20日来到禹城市莒镇调委会请求调处此案。
村人民调解员往往处事公正,威望比较高,深得村民信任。姚某家属在村调解员的劝导下,表现比较冷静,没有以往受害家属的冲动、激愤行为,这给调解创造了良好的氛围,给调处工作带来了便利。
姚某在某公司承包的砖瓦厂厂棚上做小工,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姚某系劳务合同关系中的雇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雇员姚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在厂棚上工作存在一定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责任,雇主某公司对员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和耐心劝说,某公司同意给姚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双方当事人在补偿额度上存在不同意见,互不相让,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了求得共识,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以史为例”,调阅和引入了以往调解成功的几个类似补偿案例作为参考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合理定夺。通过多次斟酌微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经过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最后心平气和地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给姚某家属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72万元整。此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有法必依,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处理劳资纠纷的核心。这场意外死亡虽不是人为造成,某公司其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但姚某在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某公司作为雇主是受益者。根据相关法律,某公司应给姚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这场意外死亡事故处理过程中,段主任和双方都信得过的村党支部书记共同参与调解,对化解矛盾,求得共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不失为促进调解工作的一个新思路。其次,段主任“以史为例”,及时调取、合理运用以前调解好的类似案子作为对比,有数据、有案例、有事实、以理服人,使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较快接受了调解方案,最终案结事了。(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